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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412827005981960M/202309-00015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平輿縣政府辦公室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其它  公民  其他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名稱: 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 1723 環罰決字〔2023〕52號)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9-10 發布日期: 2023-09-10
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 1723 環罰決字〔2023〕52號)
發布時間:2023-09-10 17:15 瀏覽次數:15934 字體:[ ]

2023年6月16日,平輿縣皓輝有限公司在噴漿工藝生產時,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密閉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開啟,但不能有效收集處置噴漿時產生的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向外部擴散,廠區內存在刺鼻性氣味。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

營業執照復印件 1 份、(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1 份,授權委托書 1 份,(被授權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的身份。

2.對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1 份和現場照片證據 6 張,于2023年6月16日通過現場依法調查,證明你公司在噴漿工藝生產時,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密閉使用的違法事實。

3.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現場勘察平面圖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證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環境、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和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密閉使用的情況。

對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調查詢問筆錄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密閉使用的違法情況。

5.《關于平輿縣恒鑫皮業有限公司年加工30萬張成品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平環評表 〔2018〕88 號)復印件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取證,證明你公司的建設項目已經原平輿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批復。

6.《平輿縣恒鑫皮業有限公司年加工30萬張成品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 1 份,于2023年5月25日取證,證明你公司的建設項目已經由建設公司、監測機構及專家等組成的驗收組進行驗收的情況。

7.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 份以及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登記材料1份,于2023年6月16日取證,證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的登記情況。

8.平輿縣皓輝皮業有限公司人員工資花名冊一份,于2023年6月16日證明你公司從業人員的人數及規模。

9.《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豫 1723 環責改字〔2023〕23號)1份和《駐馬店市生態 環境局送達回證》1 份以及照片一張,證明我局于 2023 年 6 月17日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10.《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整改復查意見書》(豫1723環整復字〔2023〕23號)一份和送達回證一份以及復查照片1張,于2023年6月25日證明你公司已整改完畢。

11.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1 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送達了《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 1723 環罰告字〔2023〕33 號),告知書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5 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申請聽證。逾期未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判定標準:未按要求密閉/未按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裁量等級:1);二(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判定標準: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藥品原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三(裁量因素:生產和服務活動地點;判定標準: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四(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判定標準: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五。(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判定標準:簡化管理;裁量等級:2);六(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判定標準: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七(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整改時間;判定標準:限期整改;裁量等級:1);八(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判定標準:兩年內未受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九(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判定標準: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n):8;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Bi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處罰金額(X):29900.0;代入公式:29900.0=20000.0+(200000.0-20000.0)×[(1/5)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8)]×50%;最終裁定金額:299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你單位涉嫌未按要求密閉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玖佰元整(299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駐馬店市支行(開戶名稱:駐馬店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521010028624012;代辦銀行:中原銀行駐馬店市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铐椑U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財務室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法制股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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